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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年06月21日 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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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减免政策如何享受?这十个问题请明确——

1.适用对象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

2.增值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可享减免政策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每次销售额未达500元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则需正常征税。

4.实际销售额-口减销售额,决定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月销售额超10万按全额缴纳增值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按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税。

6.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口径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8.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当年12月31日前)内不能变更。

9.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免征政策不同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10.纳税期限变更无需提供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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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小微企业,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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