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下午,青岛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透露,青岛最新通过的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11种情形下可提取公积金。
2014年公积金提取新办法11种情形可取
此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我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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