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辆乱停乱放所带来的交通拥堵,9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市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停车秩序。
《通知》指出,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和城市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将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通知》明确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和经批准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车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范围外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 ,并接受辖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对外经营收费的专用停车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
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机动车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凡违反规定占用车行道停车、擅自在车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