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
据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该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该公司就职,继续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张某某、王某、张某分别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2579.81万元、228.91万元和129.0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均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