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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款罪名总有一款适合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盘点
2019年01月22日 失信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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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盘点!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长期以来悬在头顶的达摩利斯之剑,有效的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能够让企业走的更加平稳与长远。现在给企业家们盘点一下常见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对于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大致划为五类:市场经营法律风险、财务与金融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与企业宣传法律风险、公共关系法律风险及管理人员法律风险五类。

  这五类风险的划分标准不是绝对的,风险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与联系,风险的涵盖也不敢称为全面,毕竟“赚钱的方式都写在刑法典里了”,“400多款罪名总有一款适合你”。即使仅选择了比较常见的罪名,经粗略的计算大概涉及了120多款罪名。看完全文,你就知道为什么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去往监狱的路上了。

  第一类:市场经营法律风险

  市场经营法律风险大致也可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违禁品的法律风险,合同疏忽导致的法律风险,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侵犯信息与系统法律风险、进出口货物法律风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风险,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法律风险。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违禁品的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根本意识不到生产、销售的商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法分清违禁品与正常销售商品的差别。国家机关发布的各种产品的生产标准、以及违禁品的门类广泛,又缺乏系统性文件。很多企业家一直到被公安调查,才知道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原来已经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了,甚至是被国家管控的违禁品。

  近年来,尤其在医药中间体领域,每隔数月,有关部门就会列管一批化学品,可能上个月还做着合法的生意,下个月的生意就违法甚至犯罪了,真的可怕。

  2.合同疏忽导致的法律风险

  你以为签合同的疏忽最多是金钱的损失,那就大错特错了!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因为一个企业的老总在签合同的时候仅列明了债权收购的意向,没有将相应的债权收购条款规定清楚,后被控诈骗罪,二审判决十二年,至今还在申诉。近年来,因为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等案件倒台的企业和企业家屡见不鲜。一个合同的疏忽导致的刑事风险足以摧毁一个中小微企业。而在大型企业、集团企业中,一个合同的疏忽导致的刑事风险虽不足以摧毁整个企业,但也足以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受牢狱之灾。

  3.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出于意外,但意外的发生往往也是缘于潜在的安全隐患。企业如何做到保障法律规定的最低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仅是企业员工、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难以保障,连企业的主要责任人也面临着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以及恐怕一辈子都难以走出的愧疚的阴影。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4.侵犯信息与系统法律风险

  以上还没有涵盖一些特殊领域的犯罪,比如众所周知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技术无罪”的观点没能让快播出罪,遗憾的同时也必须学会防患于未然。

  5.进出口货物法律风险

  进出口货物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罪,走私文物、重金属、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等罪名。武器、弹药一类的物质违法性是非常明显的,绝大多数企业都不会碰触,文物、废物的定义对于企业家来说就略显模糊,而最要命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可能提及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个罪名,很多企业家都不明所以。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风险

  7.其他生产经营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处处是坑,要想全部列举是非常困难的,这里就不再详细列举说明。

  第二类:财务与金融法律风险

  财务与金融法律风险可以大致分为融资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金融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违规避税的法律风险。财务与金融法律风险可以说是企业经营中风险的一部分,笔者将其单独划为一类,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该类法律风险的高危性,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财务管理与投融资方式的重要性。

  1.融资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企业融资通常通过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民间资本借贷等途径进行。企业在通过金融机构、企业借贷方式融资时要注重防控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关于金融诈骗领域,刑法设计了多款罪名,包括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从这些罪名就可以看出刑法关于金融诈骗领域的规则可谓非常全面了。企业在吸收民间资本时,应当注重防控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因为小额借贷、P2P人去楼空,因为团队计酬模式与传销相似等融资形式不当导致的风险几乎是肉眼可见的。

  2.金融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

  3.违规避税的法律风险

  第三类:知识产权与企业宣传法律风险

  第四类:公共关系法律风险

  企业的公共关系发展与维系是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如何处理好与官员、媒体、同行、客户、在职员工、离退休员工的关系,与企业的形象树立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常常是因为这些关系没有处理好,才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成为现实的法律风险。企业与官员、媒体、同行、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贿赂犯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等,近年来甚至有一些企业还踏足了黑恶势力犯罪。企业在与在职员工、离退休员工的沟通相处中,也可能涉嫌强迫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等行为以及其他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该类问题处理不善对企业来说虽然不至于陷入严重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境,但对于企业的运转和形象树立来说非常得不偿失。

  第五类:高管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在前文中提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中,有很多都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密切相关,就不再此处重复提及。此外,企业高管通常涉及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还包括经营不当的法律风险,财务流转方式不当的法律风险以及失职与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经营不当的法律风险

  经营不当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

  二、财务流转方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财务流转方式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在笔者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很多管理人员仅仅是因为会议记录没有详细记载、用章申请单填写不规范、请示汇报程序没有留存于书面等工作疏忽涉嫌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而被刑事立案追究。稍具规模的企业、公司高管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涉及的金额往往都能达到十年以上的量刑标准。

  三、失职与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风险

  失职与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可能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

  后记

  梳理完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嫌的罪名,发现已经有120多个罪名隐含在行文中了,但仍然不敢说已经覆盖了全部企业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全文也仅仅是提及了罪名,并没有详细展开。

  这样的梳理引起了笔者的反思,我们的企业、公司真的做好风险防控的工作了吗?很多企业、单位都有法律顾问,法务人员,但往往只是从事一些合同的审查、出具调查报告、提供法律意见等工作。但无论是法律顾问也好、法务风控人员也好,都很难深入到企业运行过程中、深入到企业核心决策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防微杜渐,还需要法律从业人员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行过程以及核心决策圈,否则很难发挥真正的价值和作用。

  二、最高检研究室:对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情形

  来源:最高检、法律人说事、云辩护等,感谢。

  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够罪即捕”“一捕了之”。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来源:陈有西律师、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有人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这句话或许有些夸张,但却反应出企业家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

  京衡律师陈有西律师则称:

  按现行法律逻辑和罪名,中国企业家人人都是带罪之身,只要经营五到十年,列上五个罪名,量刑搞到死刑一点问题没有。如果想用公检法的力量来剥夺一个企业、一个富人的财富,只是分分钟的事。

  有人说,据现行法规,余额宝正使马云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陈有西律师说,决非危言。仰融,牟其中,顾雏军,兰世立,龚家龙,吴尚澧案的致祸路线,就会知道今日司法在行使着土改打土豪时代民兵连长的功能。

  河北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则推荐了一篇文章,题为《吴英案提醒:中国生意人的十宗罪》。孙大午曾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而受到全社会的瞩目。2003年5月29日,他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后被官方逮捕,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遭到收押,并曾指控其非法持有弹药,两位弟弟,大午集团副董事长孙志华与总经理孙德华和集团的财务处长也都被扣留。

  无论外界对他如何评价,他却对自己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看似可喜可贺,其实是可悲可叹的人物。”

  他说:下面这十条罪,都是悬在中国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立法上就似乎是说不清道不明,莫须有却可以有,执法实践中,就可大可小,可有可无。

  我最困惑的就是“非法入罪”。

  我认为,非法不是违法,违法也不等于犯罪。

  现代社会的法治: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应禁止,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非法不仅是一个口袋罪,还是某些特权官员违法执政的通行证。

  在分析了企业家面临的十条罪状后,他同时还提醒同仁:学柳传志先生,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离政治远一点。一旦碰了政治稳定的高压线,某些特权是可以先抓人后找罪名的。

  吴英案提醒:中国生意人十宗罪

  铡刀下的求生:各界高呼刀下留人

  在中国做生意,一不小心你就会锒铛入狱,原因可能是“非法集资”、“抽逃资本”这些有中国特色的罪名。近年因此获罪的远有农业企业家孙大午,近有“东阳女富豪”吴英。

  中国各个阶层围绕吴英案热议不断,民间甚至发起了一场“救吴英”的行动。经济学家张维迎就认为,吴英案说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特权而非权利”的基础之上。张维迎说,“非法集资罪”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按照这个逻辑,中国现行法律中还有一些背离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欧美国家对注册公司基本不设门槛。

  但中国的《公司法》却对注册资本作了硬性要求。如果你想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资10万元;你的公司要想向社会发行股票,注资额度就提高到500万元;你又想让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那就需要注资3000万元。

  高门槛让一些人退缩,也让另一些人铤而走险。据非官方统计,中国企业有90%注册资本不实。即使你成功设立了企业,由于中国对民间融资严格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也很容易找上门来。也就是说,扎克伯格如果在中国,Facebook也许根本就无法设立,融资也将面临重重障碍。

  商业精英无不为吴英打抱不平,因为类似罪名或许有一天就会落到自己头上。你如果想在中国做生意,也会身处中国法律的“地雷阵”中。现为你梳理出企业经营者应防范的十宗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不同门槛对应某个领域的准入证。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备注:创立公司时,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规避”,例如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有些人往往觉得将资金放在公司账户“太麻烦”或者“不太合算”,往往又抱有“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心态,觉得法不责众。但如果要责罚,也是随时的事情。

  2、虚假出资罪

  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备注:同为创业者易犯的罪名。

  3、抽逃出资罪

  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如果你是一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能会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则涉嫌此罪。1990年代有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国有资金为员工买保险,被判获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备注: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私设小金库等都会涉嫌此罪。

  6、集资诈骗罪

  如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募集资金,你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由于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难以界定,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

  量刑:起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备注:陈有西律师称,这是民企的专属罪名。实际上最高可到死刑。近年以此罪被判死刑的,都是民营企业主。被判死刑的湘西吉首房产开发商曾成杰、死缓的浙江本色集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其罪名都是集资诈骗罪。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你经营一家特许加盟店,对会员许诺以高额回报筹集资金,就可能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还有以支持生态环保、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8、高利转贷罪

  如果你的公司从银行贷出了一笔款,没能立即使用而成为闲散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你将这笔贷款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就可能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9、虚报破产罪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仍隐瞒财产、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后实施破产,就可能涉嫌此罪。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范围是2万以上20万以下。

  10、非法经营罪

  如果你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都可能涉嫌此罪。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衍生而来。

  量刑:最低拘役,但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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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刑事法律风险,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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