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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电梯企业将采用信用评价系统
2021年02月22日 政策法规 来源1:安徽网 编辑:唐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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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合肥市电梯行业管理,该局起草了《合肥市电梯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倡导各市场主体在电梯采购、维保、检测服务等项目发包环节,使用电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倡导房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签约电梯企业。


电梯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

管理办法指出,对电梯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每年综合评价一次,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电梯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修订合肥市电梯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相应监管权限内,做好电梯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认定等工作。


电梯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基础信息包括电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源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电梯行业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安全技术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电梯市场秩序,受到政府、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电梯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相关业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安全技术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行政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等行为记录。


电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将录入至评价系统

管理办法指出,合肥市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是全市电梯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并提供查询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由电梯企业通过合肥市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录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审核事宜。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电梯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纳入评价。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应按照规定及时将经过审核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至评价系统中。信用信息真实性由提供者负责。经审核的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电梯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倡导各市场主体使用电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倡导各市场主体在电梯采购、维保、检测服务等项目发包环节,使用电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倡导房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签约电梯企业。


监管职能部门依据电梯企业的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分类监管,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值得注意的是,电梯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期信用评价参与资格,撤销信用评价结果,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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