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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新业态助力信用信息保护
2021年02月22日 信用资讯 来源1:金投网 编辑:唐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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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其中,信用征信体系与个人和企业息息相关,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征信体系在预防和解决重大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服务,优化商业环境以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为例,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征信体系已收集到约11亿自然人,数千万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其规模居世界前列。随着我国征信业进入数字信用调查飞速发展的时代,新型的征信形式不断涌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足等问题经常发生。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对外提供的监督,以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提高信用调查的有效性供应并促进信用调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应当指出,我国当前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的业务形式和新的模式不断涌现,征信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使收集和处理与信用信息有关的许多数据变得更加容易,并有可能增加信用调查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一些新的业务格式和模型缺乏明确的信用调查服务规则,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以及如何定义信用调查服务。在这方面,征求意见稿阐明,个人和企业的支付、消费、生产经营等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建立信用报告行业的规章制度肯定将有助于加快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现代信用报告体系的建设,促进信用报告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征信体系中,保护个人和企业等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基于其商业利益,经常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近,一些用户向媒体报道说,他们已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食品配送平台获得了贷款服务,并且还有过期记录。用户的信用信息被平台掌握,使用不当的现象值得警惕。这表明信用调查行业存在诸如未授权收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以及处理不透明等问题。如今,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仍然需要更大的努力和长期的成功。


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被视为征信业的底线。事实证明,一旦不能保证个人、公司和其他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就有可能泄露或滥用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该草案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而不是过度收集。它还规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告知收集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只有采取相关措施,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信用信息的安全建设大坝,信用信息才能合规,合理流动。


在新的发展阶段,社会实体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越来越多的要求。随着法规的逐步完善,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征信业必将顺应数字经济的当前趋势,走上更加规范、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为促进实体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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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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