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金地】讯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苏敏(化名)在就业时遭遇户籍歧视,将南京人力资源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苏敏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苏敏获赔1.1万元补偿款。
苏敏来自安徽宣城,就读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2013年4月,在报考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电话咨询员时,因不是南京市户籍受阻。苏敏认为遭遇户籍歧视,从此开始了耗时一年的马拉松诉讼维权。
苏敏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苏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万元,本起人格权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财新记者了解到,被告拒绝书面赔礼道歉,但在当庭进行了口头道歉,并写入调解笔录。
苏敏的代理律师许英律师对财新记者评价此案的意义:“经过我们30多次向法院争取,终于明确了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并最终立案,已调解的方式获胜。这对以后的户籍就业歧视案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
该案确认“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以此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对用人歧视单位进行起诉。如果被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则不能直接起诉,要经过复杂的劳动仲裁程序。
就全国范围来看,事业单位招聘往往设有户籍门槛。河南一家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在2013年曾调查了全国各城市近百家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发现明确要求求职者为“本地户口”的达到99%。民间户籍观察公益人士牛玉亮告诉财新记者,事业单位招聘的户籍限制在大城市和小城市最为普遍。
早在2006年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就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曾公开表示,“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户籍作出优惠、限制或排斥的规定,都是典型的户籍歧视”。刘小楠认为,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户籍歧视,像《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条文都没有对户籍歧视的禁止条款,包括中国的户籍制度,都还有待完善。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再次强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者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等权利。
牛玉亮说:“最近的户籍就业歧视案当事人获赔,某种程度上能够提醒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用人单位招聘不能再设户籍门槛,否则可能吃官司。求职者在遇到户籍就业歧视时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希望户籍就业歧视能够纳入《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通过正式的法律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