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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升级”为诱饵 钓鱼网站盗网银

2014年12月22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晓旭
    据游金地小编了解到,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以"网银升级"为诱饵的钓鱼网站作出一审宣判:盗窃集团主谋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200万。
  据游金地小编了解到,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以"网银升级"为诱饵的钓鱼网站作出一审宣判:盗窃集团主谋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200万。令人吃惊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原厦门的一名网警,竟是配合林某做技术支持的。

  主犯姓林,41岁,福建省泉州市人。2002年4月12日,他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3年,缓刑5年。

  林某仅初中文化,无正当职业,更不懂计算机,却做着利用互联网发财的美梦。

  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黄某,与林某结交十几年。黄某39岁,硕士研究生学历,精通互联网。黄和妻创办了家网络科技公司,却遭遇资金问题。

  林某声称要投资黄某的公司,但首先得从互联网上赚些钱。他让黄某提供技术支持,事成后,分享20%的提成,二人一拍即合。

  他们先后14次在海口、深圳、平顶山、郑州、合肥、西安、黄山等地使用上述方法窃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其中最大一笔金额,是在郑州盗走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的300万元。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林某、陈某、黄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而其他配合他们作案的,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忙转账提现,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林某被判处林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黄某、易某等人,也以盗窃罪判处5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5万元至100万元。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的陈一来律师表示,用钓鱼网站、黑客攻击等方式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进而盗窃他人财务,属于典型的盗窃罪。一旦盗窃数额超过100万元,就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林某组织的盗窃团伙盗窃金额达到430万,因此量刑是按照最高级别的无期来量刑的。

  设计一个类似于银行官网的网站,然后冒充银行,通过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短信,诱骗用户登录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再诱骗出持卡人的银行动态口令,持卡人的钱就被骗子通过划账转走。

  本文由游金地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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