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金地·城市之窗】《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根据此条例,“野蛮装修”中常发生的9种行为被严厉禁止,私自拆除承重墙等行为最高可面临10万元的罚款。
野蛮装修记入“档案”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因违法装修造成结构损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整改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暂时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前述情形消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解除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立即恢复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施行后,我市还计划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提供查询服务。今后,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顾房屋安全进行野蛮装修,一旦被记入档案,很可能影响其房屋买卖交易。
人员密集场所鉴定更严格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关系公众安危,因此《条例》对其鉴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情况报告。
违规装修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9种行为分别为:
1、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2、拆除承重墙;
3、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4、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5、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
6、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8、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
9、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其中,违反前五项的可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中提到,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委托鉴定单位对周边区域房屋进行鉴定,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及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哪些情形房屋应强制停用
条例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
1、出现局部垮塌;
2、随时有垮塌危险;
3、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停止使用该房屋。
停止使用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治理施工。危害排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解除措施并在现场予以公告。
哪些情形下应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1、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2、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4、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5、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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