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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台电视要5年 青岛市民怒斥国美昧良心
2013年09月22日 曝光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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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王先生说,5年前,他花费近8000元在国美电器台东商城付款购买了一台夏普彩电,后由于长时间缺货,他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但遭到国美拒绝。如今5年过去了,这场“马拉松式”的购机事件仍处于僵持状态。

消费者:一台电视买了5年

    “这摆明了就是店大欺客!”一见到小编,王先生便气愤地说道。说起自己的购机经历,王先生更是用“马拉松”来形容。

    根据王先生的讲述,2008年10月1日,他在国美电器看中一台原价12990的夏普彩电,当时正值国庆促销,还可享受5002元的优惠,折后价7988元。机型满意,价格优惠,王先生毫不犹豫地付款买下这台彩电。

    然而,5年来,就是这款令王先生心仪的彩电,却不仅带走了他最初的欣喜,也耗尽了他所有的热情。“付款当天说没有货,让等着来货了再提货。”一等再等,王先生仍未拿到已付款的彩电,“当时立即买下就是看中它是新款的,拖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货,更新的款式都出来了。”

    国美电器“缺货”的说法令王先生感到不可理解,无奈之下王先生要求退货或者换同等价位的新彩电。没想到,王先生的这一要求却遭到了国美电器的拒绝。

    再后来,王先生选中的夏普彩电有了现货,但王先生觉得它的价值已大打折扣,“我花钱买的是新彩电,不是付新彩电的钱买过时的旧彩电。”

    王先生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但国美电器却拒不退换货,坚持只能提供给王先生当时购买的型号的彩电。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这场购机事件一拖便是5年。

    如今,王先生手中除了国美电器5年前开具的购机发票外,仍未拿到发票上所显示金额的同等价值的彩电。在王先生看来,当年正是由于国美的原因造成自己未能及时提货,国美理应承担责任,为其退货或者换货。“5年了,你还让我去拿5年前的老彩电,这不摆明了欺负人嘛!5年都没买到国美的良心!”

国美:只能提5年前的货

    此次事件中的另一方,国美电器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至于为何5年之久仍未解决,田小姐给出的回复是,“5年之前的销售人员现在都离职了,我们也找不到当时的责任人来核实一下具体是什么情况,这期间也没有人反映到我们门店,说顾客有这个意向,需要换货或者退货。”

    “这台电视现在还有,如果说送货那完全没有问题。”但王先生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则需要审批。“顾客退换货都要经过系统过账,在这5年当中系统进行了一个变更,这就导致旧系统的货如果需要退,新系统还执行不了。”田小姐表示,“如果领导同意,可以给他退货或者换货,我们需要有一个OA申请,这个OA申请是有12级的,要经过各个职能部门和分部的领导的审批。”

律师:退货要求是合理的

    长达5年的纠纷至今仍未解决,王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国美电器是否存在违约在先?带着一系列的问题,小编联系上了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清。

    在张颖清律师看来,王先生与国美电器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王先生买的彩电价格不菲,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一下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合同里面应当包含很重要的一条,即标明交付日期。”张颖清给小编讲解道,现在标明延期交付违约责任的一般都是在汽车买卖合同当中,违约条款中会明确地说明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违约金是多少,到了什么程度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而在王先生与国美电器之间的纠纷当中,即便没有这种书面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还有一种法定解除,“就是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我买一个电视,2008年买的,到2010年才交付,肯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间太长,新款旧款相差太大,我可以考虑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我认为双方口头上可能会有一个合理的交付期限,比如说一星期或者半个月。但发生纠纷后,双方无法就曾经的口头合同达成一致。”张颖清律师告诉小编,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给确定一个合理的交付期限,但这个期限绝对不会是一年或者两年,从交易习惯、公序良俗中都可以推论出来。

    “如果推迟了一年两年,是不合适的,国美存在违约的情况,让消费者无法实现他的合同目的,即买电视用于使用——推迟两年再交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管退货还是换相同新款的,消费者要求的就是解除原买卖合同,电视我不要了,你把货款还给我,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就是消费者的要求,我认为消费者的要求是一个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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