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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2014年10月20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Mr.shirley
  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始,食品安全问题开始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染色馒头、塑化剂、瘦肉精、蒙牛三聚氰胺等等,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食品安全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利益的损失,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安全感的缺失带来的对政府管理的不信任,直接影响着政府管理的权威。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发布,该《决定》强调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等等。并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决定》规定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党和国家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从效果来看,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眼球。这表明我们的食品安全管理仍然有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治。

  1、社会管理的一元化模式

  我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传统是"国本位"或"官本位",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从社会管理者到被管理者常常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而着重强调集体或国家的利益。从管理方式来看,政府一直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在社会管理中拥有绝对无上的权力。在这样的模式下,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政府。而我国的社会改革路径是自上而下的破旧立新,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被诱发出逐利的本能。在GDP政绩的指引下,各级政府与企业之间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出于稳定税源的考虑,一方面,在问题产品出现之前,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往往干预正常的监管,使监管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问题产品出现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不使企业伤筋动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企业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找公关公司化解危机,而不是如何弥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的损失。所以,在我国目前食品监管的典型政府主导模式下,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常常在与企业的博弈中败下阵来。

  2、社会组织力量薄弱

  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虽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很高,食品行业协会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他们在食品监管中的参与程度是很不够的,渠道通常也不畅通。

  目前,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一般是向消费者协会寻求救济,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维权的初级救济。然而在实际中,消费者协会实质上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并没有多少突出贡献,这与消费者协会现行体制有关--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特殊设立情形使得其成为了半官方性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通常由工商、质监、药监、物价、卫生等部门发起设立,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经费都由其负责,来自民间的消费者代表极少。消费者协会由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变成了附属于行政部门的办事机构,显然会使消费者协会失去其特色和优势。

  其实,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应该是社会的控制器和减压阀,但是我国消费者协会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3、公民意识的短缺

  公民意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我国公民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人治观念较浓而法律意识淡薄,功利心理趋强而公德意识淡漠,自我意识趋强而主体意识薄弱。就我们食品安全问题来说,表现为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视若无睹。而作为这样的企业的员工,常常也是心照不宣。"这些馒头,打死我我也不吃,宁愿饿死我也不会吃"。一位接受媒体采访的制作"染色馒头"的员工回答说,大家都知道做的是有毒的馒头,可没有人制止、反应,照样把它推向了市场。另外,我们的食品安全工作大多是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也是主要集中力量对于违法者的惩戒而不是对于消费者利益损失的补偿。对于受害者损失是政府给予自上而下的补偿而非消费者通过民事赔偿诉讼来达成权利弥补的目的。

  综上,我们的食品安全工作往往从政府监管或国家公体系的建设方面来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从效果来看,似乎是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我国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从公民权利意识角度入手,考虑架构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监督网络,以强大的公民力量或第三方力量形成对于食品企业的有效抗衡。

  二、公民权利意识之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之路

  首先,要把保护消费者权利放在首位。我们要从保护公民权利角度来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把司法的刑事惩处权与民事赔偿权结合起来,鼓励和保护消费者对于问题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行使索赔权,使食品链上的相关利益者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这样的思维才是法治思维,这样的做法才是治本之策。具体来说:在消费者和企业利益的博弈中,作为中立方的政府应该以消费者的权益为重。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上,我们应该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应该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就消费者协会来说,要改变消费者协会的半官方性质,还原消费者协会的民间性组织性质,还要大力发展其他各专业领域的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可以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地带,避免政府机构的某些行为因为缺乏制约和监督而出现偏离现象,公民权利也可以因此得到保护。社会组织还能减少个人与国家的直接冲突,能使国家与民众之间保持持久的沟通与联系。就现实而言,国家在制度上尤其是在立法上适当地鼓励公民去成立自己的社会组织,通过合作、自我治理、自己来解决生活问题,而不是仅仅依赖国家来操办一切。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以社会组织的发育来促进市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完善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治理可供选择的理想道路。在建构公共食品安全规则体系之外,把重点放在扶持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上来,由于行业协会对该行业的技术、流程、品质、成本、管理等等均有充分的了解,拥有其他机构所无法掌握的内部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其食品行业自律的监督者作用。大力推广第三方监管模式,培育具有一定专业水准、资质、独立并且中立食品安全评估机构参与食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质量评估和全程监控,逐步推进食品行业生产、操作流程安全标准的统一。即时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将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成分、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主要组成成分公示于社会。

  第三,大力培育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公民,既应监督身边的食品安全,及时举报不法行为,我们应该有一系列制度鼓励和保护公民勇敢的揭露自己身边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还应该保持客观、谨慎的心态,对于一些传闻,不能随意传播,而应该以科学的检测结果为准,更不能以吸引眼球为目的,一味追求刺激,故意放大一些食品的安全问题,最后殃及无辜。另外,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该畅通公民依法维权途径,这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立法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增强可诉性。

  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的疆域也越来越超出了民族国家的界限,仅仅依靠政府来规范市场行为明显不够。市民社会获得生长和发育,民众自己组织起来,遏制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与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做斗争,是今后发展的可能趋势。所以应大力推动以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社会监管,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良性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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