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了进一步限制,拟规定烟草企业招聘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名称及商标。此外,草案拟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拟修订史上最严烟草广告
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限制。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专卖点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2、规范保健食品药品等产品代言
“名人代言”的广告也将得到规范,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关于房地产广告,草案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使用升职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使用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3、发布虚假广告代言人或连带受罚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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