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山东将抓好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落实鼓励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试点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车辆 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意见》要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今后新增或更新车辆都要有一定比重的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比重。青岛、淄博、潍坊、聊城、临沂等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名单的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2014—2016年,青岛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意见》要求,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
各级政府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在规划新建小区及公共场所时,要同步设计建设充电设施。并在用地、电价等方面给予支持措施。同时,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底前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推广应用方面,《意见》要求落实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的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加快山东充电设施建设。
同时,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公告,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国家关于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在交通管理政策方面,要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完善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管理和通行给予便利。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要给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