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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