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4]49号),并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物价局网站全文公布,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制定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对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价费[2012]40号)试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拟定了办法修订稿,并于2014年11月20日至24日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网站,以实名制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30条。
据了解,该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延伸
新规里的“民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采纳了3条市民建议,并对“建议删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等4个未采纳建议给出了具体解释。
3条被采纳的市民建议,体现在办法里表述为:“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收费减免和资助办法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详解一
“幼儿园可代收医保费”被明确
相比于2012年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取消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这一说法。并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办法规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经费来源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调整自秋季入园起执行。
从新发布的办法来看,幼儿园有据可查的收费将由之前的4类6种,调整为4类7种,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被新列入幼儿园代收费项目。办法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其中当月入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可以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方可收取。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关于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需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详解二
收费减免规定进一步明确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减免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机会。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收费减免和资助办法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即:“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生均资助标准达到1800元/年以上,资助范围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等……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残疾幼儿、孤儿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不低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详解三
收费应公示财务须公开
办法规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园内公示栏(牌)、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标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