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对此类“休假式服刑”,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行动。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名“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
“被判10年刑,未坐一天牢”—“休假式服刑”已成咄咄怪事: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就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云南一罪犯高价购买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医”。监狱高墙,被一些人以各种方式轻易“逾越”。
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政策。《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三种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说的直接点,监外执行一要符合条件,二是暂时措施,三不能因监外而“不管”。但从一些“逍遥狱外”的案例来看,有的系伪造病情;有的对监外执行多久没有期限;还有的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罪犯不但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还四处旅游、“联系不上”。
现实中,享受“休假式服刑”的绝非普通罪犯。有的有权力背景,有的以金钱开道,还有些人有“内部关系”。正是凭借这些“能耐”,一些罪犯走通了制度“后门”,找到了逍遥法外的通道。应当说,出现“休假式服刑”的漏网之鱼,正是司法执行、制度设计漏洞所导致。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打击“高墙内腐败”从哪里入手?800多个重新收监的案例就是突破口。
既然不符合保外就医、续保条件,那么又是谁做出的鉴定,谁开具的“假条”?除了罪犯本人造假之外,出具鉴定的医疗机构,审查病情的司法部门同样难辞其咎。把没病、轻病者鉴定为有病、重病,为不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者“创造条件”,这不是失职渎职,就是存在着权力寻租、金钱交易的可能,其中猫腻,必须一一追查,也只有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追责,才能保证司法的严肃和公正。
查清责任,依法追究,这也是完善法规制度的必须。无论是违法监外执行,还是违法减刑、假释,都暴露出了相关监督问责制度盲点或是空白。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假鉴定的有相关法律惩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是一个亟待弥补的空白。800余名“逍遥狱外”者重新收监,我们更加期待的是在追查相关责任,打击司法腐败的基础上,让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备起来,刚性执行下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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