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0岁的大新县某村女子农某,为治疗失眠,找到南宁的表姐许某,并跟着许某购买了一家商贸公司的直销产品。去年9月9日,农某与许某一起到南宁某酒店参加一个刮痧培训班。结果,培训期间,农某却从该酒店坠亡。事后,民警认定农某属于高空坠亡,非他杀。随后,农某家属将主办培训班的两家公司及某酒店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农某到底是意外坠亡,还是自杀?谁又该为她的坠亡买单?1月6日,该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
离奇
她学刮痧时从酒店坠亡
农某因为身体不好,总是失眠。去年8月,农某来到许某家。许某开有一家理疗店,农某在店里帮客人做刮痧、泡脚、瑜伽等理疗。在许某的鼓动下,农某花2000多元购买了某商贸公司的直销产品,成为许某发展的直销下线。
去年9月9日,某商贸公司在南宁市安吉路一家酒店的11楼举办培训班,教学员学习刮痧。许某带着农某也来上课。上了一下午的课,许某先回店里招呼顾客,农某意犹未尽,继续留在酒店上晚上的培训课。
当晚9时20分许,培训课还在进行中,农某走出会议室步行下楼。10分钟后,酒店保安发现该酒店后墙外边地上有人死亡,遂报警,而死者正是农某。农某的家属说,民警调查后认为,农某是高空坠亡,因为该酒店4楼以上的过道窗户都被钉死,只能开一道缝,只有4楼以下的窗户可以打开,农某应该就是从该酒店4楼过道的窗户坠下死亡的。
索赔
家属状告3公司
活生生一个人,上个培训班莫名其妙没了,农某的家人怎么也无法理解。他们认为,主办这次培训的两家公司和提供场地的酒店都有错,他们都该为农某的死负责。
农某的家人说,某商贸公司及其旗下的日用品店,为了推销业务,举办了这次培训班。农某作为该公司的直销员,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出事。上课期间,他们不该让学员无故单独离开学习场地,对农某的死,他们有错,该赔偿。
而某酒店没有将4楼以下的过道窗户钉好,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农某从该处坠落死亡。酒店也有错,该赔偿。
3名被告应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9万余元。
争议
是自杀还是意外
谁该为她的死负责
昨日法庭上,对农某的死亡,3名被告都表示惋惜和同情。但他们认为,在该事件中,他们都没有过错,农某的死亡不能算是意外。
某商贸公司及其旗下的日用品店称,农某是许某带到培训班的,农某不是他们的学员,也不是他们的直销员。他们从来没有要求农某来参加培训,也没有收取农某的任何费用。农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来去自由。他们对农某没有监管的义务及过失。事发当晚,农某不从电梯下楼而是走楼梯,这不正常。从事发现场来看,不具备一个正常人做出正常行为发生意外的事件。公安机关查出农某是高坠死亡,但是坠亡原因、细节不得而知。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进行赔偿。
某酒店则认为,酒店的门窗及房屋的安全是完好无损的,根本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农某步行从11楼走到4楼的,而电梯过道窗口并不是农某必经的途径,不排除农某坠楼是本人原因造成的。他们已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事发时,许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农某在事发前情绪有些低落,曾留下字条表示自己的病治不好,与许某说“再见”,想回家。但事发当天,农某步态正常、精神正常。由此,3名被告认为,农某有轻生的念头,有自杀的可能。
而农某的家人认为,农某很健康、精神正常,只是想回家,并非要轻生。某商贸公司是通过销售发展下线的,黄某拉了许某购买产品,许某又拉农某购买产品,她们通过这种方式加入了该公司直销团队。
农某坠亡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一时没有定论。由于几方分歧过大,法官最后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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