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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小骄傲传播正能量 无偿捐赠救护车树立年轻一代新榜样

2017年01月11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小小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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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沙小骄傲传播正能量 无偿捐赠救护车树立年轻一代新榜样

  【长沙小骄傲传播正能量 无偿捐赠救护车树立年轻一代新榜样】张艺兴捐赠了一支爱心救护车队,1月9日下午,长沙举行了捐赠接收仪式,主办方与受助医院代表共同出席了活动。张艺兴此次捐助了10辆救护车,将于仪式结束后被正式派往各个贫困县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并尽快投入使用。

 

长沙小骄傲传播正能量 无偿捐赠救护车树立年轻一代新榜样

长沙小骄傲传播正能量 无偿捐赠救护车树立年轻一代新榜样


  张艺兴此举传播了正能量,成为了年轻一代的榜样。


  无偿合同略知一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别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


  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无偿合同的介绍,如果您有此方面的纠纷,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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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小游]
标签: 张艺兴 张艺兴捐赠救护车 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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