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靳先生将轿车停在某停车场内,车遭到人为划伤,靳先生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上午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修车费等三千余元。
市民靳先生将轿车停在某停车场内,车遭到人为划伤,靳先生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上午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修车费等三千余元。
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车停在石景山区万商物业公司停车场,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发现车被划伤。在查看监控后,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靳先生当天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自费修车,之后将停车场所属的万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三千余元。
万商物业公司辩称,事故责任人是案外第三人,其已尽到相关保管责任,靳先生应向案外第三人追偿,且靳先生的停车位置阻挡了第三人的车辆行驶,因此造成第三人对其车辆的发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商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有效证据,仅安装监控设备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故对靳先生要求万商物业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两千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万商物业公司在赔偿涉案汽车维修费用后,可向划伤涉案汽车的实际侵权人索赔。
万商物业公司随后上诉。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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