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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部门正、副职应出庭

2015年04月27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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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该解释,行政案件行政部门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应诉同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行政案件行政部门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应诉同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该解释明确,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该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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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子衿]
标签: 行政诉讼法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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