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我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的14类高层次人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根据《办法》,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办法》明确,针对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符合聘用高一级岗位等级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共14类。
《办法》要求,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应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当不低于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同类同等级岗位的要求,所在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的,应当不低于本系统同类同等级岗位要求。
事业单位中与特设岗位相同等级的岗位出现空缺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即转入空缺岗位。出现聘用期满解聘,辞职、辞退、开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转入相应等级空缺岗位等情况时,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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